在台灣法袍顏色,可是有法源基礎的,依「法官、檢察官、公設辯護人、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」的法律規定:
法袍都是以黑色為底,而分別在袖口、領口以不同顏色區分不同的職務。
穿著時機,依規定:法官、檢察官、公設辯護人、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應依本規則服制服。
法院組織法第96條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,應服制服,檢察官、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,亦同。前項人員之服制,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。
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服制規則 (民國 66 年 07 月 18 日發布 )
第 1 條 司法院及所屬司法人員之服制,檢察官、律師服制條例,依本規則之規定。
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司法人員,係指司法院院長、副院長、大法官、最高法院院長、行政法院院長、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。
第 4 條 本規則所定制服,其質料以國產為限。
第 5 條 本規則所定制服,其服用時間如左:
一、開庭審理案件時。
二、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及宴會時。
三、領受勳章或參加其典禮時。
四、依法任監誓人時。
五、出席國際會議時,依例應著制服時。
六、其他重要正式會議有必要之情形時。
第 6 條 最高法院推事、行政院評事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,及書記官之服制,適用推事檢察官書記官律師服制條例之規定。
法官:黑袍藍邊 (黑袍鑲藍邊,意義必須公平、公正,立場堅定有良好的判斷力,不能輕易受到外界影響。亦與天同大。) 書記官:黑袍黑邊 (黑袍鑲黑邊,意義記載、記錄。) 檢察官:黑袍紫邊 (黑袍鑲紫邊,意義悔罪。) 律師:黑袍白邊 (黑袍鑲白邊,意義忠誠、智慧、勝利和潔白。) 公設辯護人:黑袍綠邊 公證人:黑袍紅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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