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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團體管理法規修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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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5-1-5 13:02:58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人民團體管理法規修正

2015/1/5

   為落實政府低度管理、團體高度自治的精神,內政部於日前部務會報通過「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」修正草案,針對主管機關限期整理的人民團體,將主管機關遴選、改組的規定,改由全體理監事共同組成整理小組。
   根據內政部表示,這次修正主要是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4號解釋文中,針對該辦法第20條第1項原規定「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,其理事、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」,違反法律保留原則,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等部分,予以檢討修正。
   內政部指出,人民團體如果未依章程召開會員大會、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或是未能依主管機關通知完成限期改選、補選或改推等情形,主管機關得對人民團體限期整理。基於人民團體自治、自律的精神,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,仍應由理事、監事發揮其功能,故這次修正辦法將原本由主管機關遴選、改組及指定整理小組的規定,改由全體理監事共同組成、以發揮其功能;另增訂整理小組員額的上、下限,避免主管機關過度介入團體會務的情形。
   內政部強調,本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發布施行,預期將更能落實政府管理最小化的原則。此外,目前也正積極研議修訂人民團體相關法規,逐步鬆綁對人民團體的管理,並對人民團體的輔導朝向登記或備案方式規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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